上海市企业标准
Q/ANDA0001S-2017
湿制粉类制成品
2017-07-10发布 2017-07-10实施
上海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ANDA0001S-2017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上海安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茹晓平 王伟 刘克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执行国家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
湿制粉类制成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制粉类制成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湿制粉类制成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5 小麦粉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湿制条类制成品
条、丝、带状的湿面条。
3.2湿制皮类制成品
片、皮状的湿面片。
4 产品分类
按最终产品形状不同,可分为湿制条类制成品,湿制皮类制成品。
4.1 湿制条类制成品
4.1.1 湿切面
以小麦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条状的未经干燥的生湿面条。
同义词:生切面、湿面、面条、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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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半干面
湿切面经干燥工艺脱去一部分水制得的生制半干面条。
4.2 湿制皮类制品
以小麦粉、淀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未经干燥的生制湿面片。如饺子皮、馄饨皮等。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要求。
5.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5.2 感官要求
湿制粉类制成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湿制粉类制成品感官要求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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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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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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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应均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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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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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霉味和其他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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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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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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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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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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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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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及内部无肉眼可见杂质,口尝无沙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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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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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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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制条类制品
|
湿制皮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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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切面
|
半干面
|
湿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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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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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7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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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以干基计)○T≤
|
4.0
|
4.0
|
4.0
|
碱度(干基,以碳酸钠计),g/100g≤
|
2.5
|
2.5
|
2.5
|
注: 1) ○T表示中和10g样品,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1000mol﹞的体积(毫升)数。
2)样品呈酸性时测酸度,呈碱性时测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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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卫生标准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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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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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以Pb计),mg/kg≤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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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以Cd计),mg/kg≤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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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汞(以Hg计),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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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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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 u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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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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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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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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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食品添加剂
6.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6.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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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
取50克样品放置在白色盘中,有肉眼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依照表1要求作出评价。
8.2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2 酸度
按GB/T 5009.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2.3 碱度
按GB/T 20980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 卫生指标
8.3.1 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2 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3 总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8.3.5 铝残留量
按GB/T5009.18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出厂检验
9.1.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湿制生制品每批随机抽取三件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二件用于感官检验及理化检验,一件留样备用。
9.1.2 出厂检验项目
每批成品按对应关系,均需对感官、水分、酸度、碱度进行检验。
9.2 型式检验
9.2.1 每年进行二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检验:
a) 更改关键工艺;
b) 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9.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时,可
以从该批成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验结果仍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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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4条款的要求标明产品的加工工艺 (湿制生制品)、食用方法(非即食)和产品的具体品种(如湿切面、湿皮类等)。
10.2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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